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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

焦作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本会的名称:焦作市特种设备协会;英文译名Jiaozuo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;英文缩写JASE

第二条 本会是由焦作市辖区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不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危害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。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秉持“服务会员、服务政府、服务行业、服务社会”的理念,促进法制建设、管理创新、技术进步、行业交流以及共同发展,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,加强行业自律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,努力成为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、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,在政府与特种设备相关方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,推进特种设备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,促进我市特种设备事业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本会的行业指导单位是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,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焦作市民政局,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本会的住所:焦作市山阳区世纪路378-4号(焦作市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基地四号楼4楼)。

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本会在行业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,参与有关行业发展、行业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活动,提出行业有关政策、立法等方面的建议,提供社会公共服务;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要求,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,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、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。

(二)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,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、业务素质与技术水平。

(三)承接行业指导单位的授权、委托,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;承接政府购买服务。

(四)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,制订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从业人员服务与行为规范,优化市场竞争环境,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。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
(五)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方法等技术鉴定与推广应用,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,推动科技进步;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建设工作;开展特种设备的第三方评价及技术咨询服务。

(六)组织特种设备社会公益活动,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,根据有关规定,建立协会网站及公共服务平台,编辑发行特种设备相关刊物和书籍等,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、行业需要举办特种设备相关展览活动。

(七)开展行业内的学术交流、技术合作与友好往来活动。

(八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 


第三章  

第七条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  
(一)单位会员: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与特种设备生产(含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)、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检验检测机构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、金融保险机构、宣教机构、社会组织等。 
  
(二)个人会员:在特种设备行业、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、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等。 

第八条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等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或秘书处审查通过,报常务理事会备案。
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示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 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 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七)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。 

第十二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 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 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 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 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以等额选举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 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四)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节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3%
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以等额选举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

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 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3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负责人

第三十一条 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3名,秘书长1负责人总数为5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;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(四)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由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
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九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应当制作会议记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监事会

第四十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2届。

第四十一条  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行业指导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二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(不含1/2)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三条  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六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 

第五章 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。本单位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。

本单位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 

第六章  信息公开

第五十条  本会于每年5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 

第七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五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七条 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八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九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九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条 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行业指导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六十一条 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行业指导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二条 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常务理事会;

第六十三条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四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  

第六十五条  本章程经xxxxxxxx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培训一室(机电类):2993801
培训二室(承压类):2993800
财务室:29938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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